医院管理

转发渭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中的相关内容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6-09 14:17:13 阅读:1919

转发 渭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中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不予支付的事项
  1.零售药店购药和门诊(含门诊慢性病等)、急诊门诊;
  2.未经医保或新农合部门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急诊住院除外);
  3.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4.使用超出《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范围的药品;
  5.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6.超过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价格收费标准;
  7.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8.对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9.出国或赴港、澳、台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0.渭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范围中明确不予支付的项目。
  第八条 全市城乡参保(合)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市域内就诊,新农合参合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0.8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2万元;在市域外就诊,城乡参保(合)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4万元。一个结算年度内患者多次住院的,累计补偿时只按最高起付标准核扣一次。
  超过起付标准的个人自付合规费用部分,分段按比例进行补偿。在市域内就诊的,自付0.8万/1.2万(不含)-5万(含)部分按50%予以补偿;自付5万元(不含)-10万元(含)部分按60%予以补偿;自付1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70%予以补偿。在市域外就诊的,自付2.4万(不含)-5万(含)部分按50%予以补偿;自付5万元(不含)-10万元(含)部分按55%予以补偿;自付1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60%予以补偿。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第九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分别在市域内、市域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合)患者,累计补偿时分别按市域内、市域外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计算;既在市域内又在市域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合)患者,累计补偿时按照市域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计算。
  第十六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累计自付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或在市域外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参保(合)居民报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被保险人身份证、医保卡(合疗证)、银行卡复印件;
  2.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明细单复印件;
  3.医保结算单;
  4.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户口本或出生证)及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此信息只转发了相关内容,具体内容在渭南市人民政府网站.渭政办发[2014]168号)

蒲城县具体经办地点:

新农合经办地点:合疗办一楼       

咨询电话:0913--7261677

城镇居民经办地点:社保局三楼居保办  

咨询电话:0913 7236600

 

返回上一页

  • 高德地图
  • 百度地图
  •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