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10-04-26 10:14:15 阅读:2453

1.《 出生医学证明 》的管理使用由门诊护理部派专人负责,从妇幼保健站领取后,应做好编码、数量等方面的登记工作,若有填写错误应作废上交 。
2.非本院出生婴儿不出具《 出生医学证明 》 。
3.不得出具与婴儿及其父母不相符的医学证明 。
4.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 》必须审查婴儿监护人有效证件 。
5.不出具伪造 、涂改 、非法印刷的《 出生医学证明 》 。
6.  医务科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定期检查、监督出生证明的使用情况,对违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返回上一页

  • 高德地图
  • 百度地图
  • 取消